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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生产和销售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 | 作者:赵剑轲id19071501 | 发布时间: 2021-12-17 | 1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核心提示:12月13日,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发布《拒绝生产和销售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并启动征集自律公约缔约单位,旨在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创建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应统一遵守的行为准则,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树立诚信良好的企业和行业整体形象,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拒绝生产和销售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

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者行为,创造健康有序的玻璃纤维及制品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相关单位,包括从事玻璃纤维原辅料、纤维玻璃球、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纺织制品生产企业及装备、科研、贸易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陶土玻璃纤维,是指以碎玻璃(平板玻璃、瓶罐玻璃等)或玻璃球作原料,以使用陶土材料制作的坩埚进行熔化和拉丝生产的连续玻璃纤维;本公约所称陶土玻璃纤维制品,是指以陶土玻璃纤维为原料,通过纺织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类陶土玻璃纤维布/毡等纺织制品。

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工艺落后,产品存在严重性能缺陷,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生产和销售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不仅严重干扰玻璃纤维及制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给应用市场和社会大众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

第四条 本公约旨在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创建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应统一遵守的行为准则,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单位应自觉遵守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并积极做到以下行为:

(一)了解和掌握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及其生产工艺鉴别方法,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大众宣传普及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的性能缺陷和潜在危害;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提供有关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线的线索信息;

(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和淘汰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线。

第七条 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单位应积极参与创建公平有序的玻璃纤维及制品市场竞争环境,并自觉杜绝和抵制下列行为:

(一)向陶土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销售玻璃球、浸润剂、拉丝机等原辅材料和生产装备;

(二)通过中间商,变相向陶土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销售玻璃球、浸润剂、拉丝机等原辅材料和生产装备;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陶土玻璃纤维;

(四)生产、销售和使用陶土玻璃纤维毡布等纺织制品;

(五)通过关联企业,参与生产和销售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九条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接受行业和社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举报,对从业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组织开展承诺遵守本公约的缔约工作,及时发布缔约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倡议所有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从业单位积极签署《拒绝生产和销售陶土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缔约加入本公约,树立良好企业和行业形象,自觉就遵守本公约情况接受业内同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遵守本公约表现良好的缔约单位,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将通过新闻媒体、中介组织等渠道向相应下游市场及社会进行重点宣传推介,并在企业评优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本公约规定、扰乱行业秩序、影响行业发展的单位,经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查证属实,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行业曝光和谴责;

(二)报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四)是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会员或本公约缔约单位的,一律取消其会员或缔约单位的资格和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公约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2021年12月13日起正式施行。